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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市黄河口商标专利事务所--商标文章:

我国特许经营企业知识产权现状堪忧

时间:2005-06-21

  俗话说:“背靠大树好乘凉。”著名品牌的市场优势受到越来越多创业者的青睐,特许经营模式也因此得到快速发展。商务部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2000多个特许经营体系,近8.2万个特许加盟店,从业者约200万人,覆盖50多个行业,而且,正以每年50%~60%的速度增长。然而,近日特许经营行业中发生的一些事实,却令记者产生了疑问:背靠“大树”真的好“乘凉”吗?


  知识产权管理缺失令人咋舌


  记者查询商标档案了解到,北京一家著名的餐饮连锁企业已在全国发展了170余家连锁店,但其在餐饮服务类的文字商标到现在也没有核准注册。更令人担忧的事实是,目前看来,这个商标注册下来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该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属近似商标。如果有朝一日他人主张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家企业该如何应对?由此给众多加盟商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可以预见的事实是,由于这家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缺失,潜在的经营风险随时可能爆发。更糟糕的是,这家企业最终还可能被迫改名换姓。到那时,失去了特许经营的核心品牌,企业恐怕就不战而亡了。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集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张亚洲。张律师指出,“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先进的经营模式,是基于特许人拥有了其所特有的商标、商号、产品及服务、专利和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加盟商则希望利用这些知识产权发展自己的企业,由此而形成的特许加盟体系。因此,无论是商品销售特许经营,还是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要取得真正的成功,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为基础是不可能的。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体系为依托,特许经营也不可能成为企业扩张的灵丹妙药。这就好比一棵无根之树,没有绿荫,何以乘凉?


  张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特许经营企业知识产权状况模糊的不在少数。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特许经营企业大多属于餐饮、零售业等传统行业,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一方面,特许人没有尽到向加盟商如实、全面披露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加盟商往往也因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而忽略了这方面的信息索取。同时,一些加盟商钻法律空子,在与特许人解除加盟合同后,仍然使用与特许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商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尤为重要


  刚刚在北京结束的“2005中国特许经营企业展”上,记者看到,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国外知名餐饮品牌的展台前门庭若市。尽管开一家肯德基需要800万元、加盟麦当劳的门槛在250万元至320万元,却依然让许多投资者看好。一业内人士分析,对特许经营来说,加盟店的成活率是重要的考察指标之一。肯德基、麦当劳之所以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就是因为只要开了它们的加盟店,就意味着赚钱。而特许经营企业的高成活率与其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是密不可分的。


  据该人士介绍,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国外知名品牌的内部管理非常严格,从加盟合同的签订、商标的使用、店面装潢的统一、生产规范化到品牌文化渗透、经营状况的跟踪调查、品牌危机公关等各个方面均有专业人士把关,的确做到了细致入微。


  张律师直言,国内一些特许经营企业仅仅考虑加盟店数量的无限扩张,以最大限度赚取加盟费等短期利益,加盟商也抱有“挂个牌子就能赚钱”的盲目思想,双方都缺少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为企业制定长远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缺失最终导致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前几年很火的“红高粱”、“荣华鸡”等特许经营品牌现在已销声匿迹,其中就有这个原因。


  张律师指出,虽然我国的特许经营法律环境还很不完善,尚不足以保障企业在该领域内的所有经营行为有法可依,但这并不是说目前特许经营企业没有法律可以遵循。《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虽很少有针对特许经营的特殊规定,但只要能很好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也足以使特许经营体系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而对于那些由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所带来的问题,建议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自身机构设置。相比之下,国外的特许经营品牌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


  制订《商业特许经营法》迫在眉睫


  2005年2月1日,商务部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特许人应该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记者注意到,这里关于“商标”的规定,并没有引入“注册商标”的概念,而是使用了“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说法。众所周知,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是以保护注册商标为基础的,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非常明确。如果一个特许经营企业或加盟商与他人发生了商标纠纷,而该特许经营企业使用的是未注册商标,那么,特许人和加盟商的权利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就是一个大问题,无形中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商务部条法司杨先生对于这个问题有自己的看法。他说:“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办法》中规定的‘有权使用的商标’已经明示该商标的使用必须合法,未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产生的纠纷完全可以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得到解决。而且,《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息披露是特许经营企业法定的基本义务’,这要求特许人应当如实向加盟商提供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相关信息,以此保障加盟商的合法利益。”


  对此,张律师指出,商务部新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市场准入条件、信息披露制度、广告宣传制度等方面均有实质性进步,但对于特许经营的审批与备案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鉴于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企业及加盟商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薄弱的现状,由中国连锁企业协会制定一个相对完备的特许加盟格式合同文本是现阶段较为有效的办法。从我国特许经营体系的长远发展考虑,相关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商业特许经营法》也应该正式提上日程了。


  结束采访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特许经营企业老总向记者感叹: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有关的知识产权授予加盟商时,只能间接得到《合同法》、《商标法》的保护,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打起官司来往往是久拖不决。但现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立法的层次和力度还不够。因此,制订《商业特许经营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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